匠人,即手工业者。本研究试图超出这一惯常理解,遂采介先秦管子“四民分业”的政策规制,包括士、农、工、商四部分。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与儒学相比,“四业”多属技艺承传。以现代话语诠释,其间以“技术知识”、“缄默知识”或“实践知识”成分居多。秦汉之后,“士”成为知识分子的代称,故仅有部分属于该范畴,以“匠士”相称谓。农人、工者、商贾与“匠士”有所不同,完全归于掌握行业技艺的庶民。诸业之兴衰与农耕文明的文化底色息息相关,这些于士策、农策、工策、商策层面多有凸显。诚如“农本商末”与“农商俱利”有别,其结果自然有异。正如长期“农本”之策使农艺发明从三皇五帝至清末相继不辍,而商贾技艺虽起于商代,发展于唐宋,但辉煌时已进明清。言及匠人,传统“匠籍”制度不能逾越。设若将“匠籍”制度仅仅视作被“奴役”则有失公允,在一定意义上,“匠籍”制度对于确保技艺“家传”至关重要。自夏禹开端,商代发展,至西周成熟的“职业为氏,行业族居”的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文化,并成为“匠籍”制度的习俗积淀。可以说,商代起对于“匠人”的垂青一直盛行于整个封建历史时期。当然,其间糟粕需有辨析。问题在于,《大学》《中庸》《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世人皆耳熟能详,但是,东周《考工记》、宋代《营造法式》等却鲜有人知。事实上,诚如吴国盛在《科学的历程》中所揭示的:“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有两个传统,一个是哲学家传统,一个即工匠传统。”①这正是阐论匠人部分的主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