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监制度是指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矫正犯罪人为目的,主要针对犯有暴力犯罪、性犯罪以及多次犯罪的行为人,基于其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造成的威胁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采取的以预防犯罪、矫正犯罪人为目的的措施。预防性监措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都有体现,主要用以规范累犯、性犯罪人、恐怖犯罪人等再犯率较高、难以矫正的行为人。两大法系分别采用了不定期刑和保安监两种制度形式来适用这一刑罚理论,侧重点不同,取得的效果也有所差异。由于此问题和人权保护密切相关,在联合国的个人来文处理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中都有所涉及。本书通过对预防性监措施的理论基础、发展过程、法律实践以及靠前判例的分析,梳理两大法系以及靠前社会对这一理论的实践态度,并对这一制度的具体实践领域和我国的规定讨论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