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五年。司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本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本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与范围,细化了制度实施的步骤与依据,完善了制度执行的保障与监督。由于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所需规范的问题相对较多,限于司法解释的体量,本司法解释并未全盘作出规定,而是对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准确全面理解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参与本司法解释起草的有关同志撰写了本书,对相关条文进行逐条解释和说明,力求准确、完整地阐述司法解释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