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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定 价:¥139.00

作 者: 郭锋 等 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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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1656 出版时间: 2021-03-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628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的各个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方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成果,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作者简介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 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图书目录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第一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的参照】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人体捐献】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名誉权人更正权】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条【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
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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