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合规立法研究方面,文章指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待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在刑法修改方面,可以通过对《刑法》第397条的解释,合理区分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客观上构建公共机构腐败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规路径,这是对传统腐败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同时,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失企业犯罪的单位“免责条款”,有必要以“组织体责任论”为立论基础,在实体法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要件的无罪抗辩事由。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有必要综合多方因素,对现有制度予以技术调整和功能拓展,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以监督者和把关者的角色介入企业合规治理当中,通过引入协商、激励因子等方式,建立对企业合规的检察建议制度,以发挥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具有制发时间、对象较为灵活的独特优势。研究无止境。《合规不起诉研究》的文章观点是过去理论界对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成果的代表作,也是今后深化企业合规问题研究的新起点。让我们共同努力,进一步深化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推动我国法治创新发展,为建立我国企业合规法律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