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将从五个章节展开如下讨论:第一章介绍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历程,以及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变迁,以此说明:1出于金融二元化状态,民间融资的需求切实存在,而且呈现出急剧上升态势,但现有的正常借贷路径完全无法满足这一不断增强的需求。2政府对民间融资一直处于严格管制状态,但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这种态度不断摇摆。3借贷的困难和借贷行为受到犯罪打击的风险反而不正常地推高了借贷利率,而高利放贷和收贷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成立犯罪。4目前的金融规制状态下膨胀式发展的民间融资中的诈骗问题日益严重,并随着新科技和金融的发展向纵深演进。第二章分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个高度胶着的犯罪的犯罪构成和立法及司法界定,分析其混同状态的成因及存在原因——共同维护金融业的高强度限控。而这种混同状态1不仅使犯罪的打击面太大,从而威胁正常的商业活动,2有时还会迫使正常商业活动转向真正的犯罪,3而且还会让真正的诈骗行为有可乘之机,选择以融资方式进行诈骗反而成了诈骗活动的“避风港”,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只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从而获得比一般诈骗类罪名更轻的刑事处罚。第三章分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非法占有”目的一一的证成方式,展现现有证成方式对这两个罪名之间界限的进一步模糊的司法实践状态。第四章通过数据分析展现我国历年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的走势,从中可以看出民间融资的风险以及犯罪演化的风险和规模,并分析司法裁判的态度和走势——结论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一个具有越来越高倾向性的定罪选择。但如果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都同时具有维护金融管控的功能,而中间的界限又可以轻易跨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走势呢?第五章详细分析出现上述定罪走势的原因和影响要素,比如投资人法律地位的认定、共犯的界定范围、投资人地位对集资数额认定的影响以及集资款返还的困难对定罪态度的影响。通过上述对定罪影响因素的分析,展现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相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的几个重要的独特功能:稳定投资人的情绪,减少投资人的赔偿诉求,稳定司法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