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适用范围/管辖权】
第四条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第六条 【目的明确与最小化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 【安全责任原则】
第十条 【依法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能】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第十四条 【知情同意规则】
第十五条 【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第十六条 【不同意不影响使用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应当告知的例外情形】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合作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变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第二十七条 【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 【敏感个人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个人的知情权及其例外】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与向境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法定授权组织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同意】
第四十条 【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与信息出境的安全评估】
第四十一条 【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提供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等原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权、复制权、信息转移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权、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规则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利益保护】
第五十条 【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别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受托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职能】
第六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措施及当事人的协助配合义务】
第六十四条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处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移送处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举报权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失信约束】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本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用语定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5.8)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2021.3.12)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8.22)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7.16)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