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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与不予执行商事仲裁案例精析

撤销与不予执行商事仲裁案例精析

定 价:¥58.00

作 者: 王伟斌,逄丽丽,黄忠薇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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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58738 出版时间: 2021-10-01 包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85 字数:  

内容简介

  仲裁是现代社会中涉及民商事争议的,与民事诉讼并存的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对仲裁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委员会都有重大影响。本书按照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分布章节,通过分析撤销与不予执行商事仲裁典型案例,阐明常见争议,梳理裁判意见,理清裁判逻辑,旨在让参与仲裁的各方都能对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事由的具体法律认定有直观的认识,以期为同行日后研究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问题提供思路,推动我国商事仲裁更好地发展。

作者简介

  王伟斌,200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斌律师现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王伟斌律师擅长处理金融商事领域的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并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逄丽丽,200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逄丽丽律师执业领域主要为跨境绿地投资、跨境并购、PE/VC投资、技术许可、银行金融、跨境财富传承、涉外争议解决等。逄丽丽律师长期研究金融领域相关业务,为众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涵盖银行信贷、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业务的法律服务;在商事诉讼/涉外仲裁亦经验丰富,曾代理票据诈骗、金融借款、股权转让、资管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案件。 黄忠薇,201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忠薇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城为争议解决、私募基金。执业期间,黄忠薇律师主办了诸多金融商事领域多类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PE机构发行基金提供法律支持,在私募基金的架构设计、合规运营、投资管理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图书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简介
  二、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基本规则
  四、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事由
  五、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数据情况
第一章 没有仲裁协议
 第一节 原合同及补充协议间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001.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002.同一事项两份协议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时,争议解决机构的确定
 第二节 仲裁协议对人的效力范围之从合同
  003.主合同约定仲裁管辖,从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是否扩张至从合同
  004.主合同约定诉讼管辖,从合同约定仲裁管辖,从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及于主合同
 第三节 仲裁协议对人效力范围之委托代理
  005.委托人能否基于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第四节 仲裁协议对人效力范围之债权转让
  006.债权转让合同与转让前基础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第五节 仲裁协议对人效力范围之利他合同
  007.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受益第三人能否直接受利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第六节 当事人主体身份特殊时仲裁条款的适用
  008.企业法人被吊销后,能否以自身名义参加仲裁
  009.企业受理破产后,应如何列明仲裁当事人
  010.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仲裁适格的当事人
  011.公司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时,应以发起人还是公司作为仲裁当事人
  012.负责人在合同中签字为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仲裁当事人应如何确定
 第七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
  013.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014.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不存在时仲裁协议效力判断
  015.当庭回答对仲裁协议效力无异议是否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章 超裁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
  016.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017.与行政主体签署协议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018.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纠纷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第二节 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
  019.超出案外人所涉法律关系进行裁决导致超裁
  020.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申请范围的,构成超裁
  021.超出当事人选择的违约之诉审理案件导致超裁
 第三节 超裁导致撤裁,仲裁裁决是否可分
  022.主、从合同中对从合同受理并作出裁决构成超裁,可仅撤销超裁部分
 第四节 对案外人设定义务
  023.对不属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主体设定义务导致撤裁
  024.即使在撤裁申请中当事人未提出超裁问题,法院亦应依法审查
 第五节 无仲裁管辖权
  025.仲裁庭对没有仲裁管辖权案件应在程序上依法驳回仲裁申请,而非在实体上驳回仲裁请求
  026.仲裁协议未被采信的,仲裁庭应作不予受理处理,不应驳回仲裁请求
  027.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其他当事人未提异议且参与诉讼程序,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第一节 选任仲裁员问题
  028.由不在组庭名单中的仲裁员审理案件,仲裁庭组成违法
  029.仲裁庭未对多位仲裁被申请人分别发送组成通知,程序违法
  030.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应重新选任仲裁员
 第二节 更换仲裁员问题
  031.非因法定回避情形辞去仲裁员职务,应重新选定仲裁员
  032.仲裁被申请人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三节 仲裁员资格问题
  033.公务员是否具有担任仲裁员资格
 第四节 仲裁员回避问题
  034.仲裁员提前介入案件,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属于回避情形
  035.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执业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是否属于应当回避情形
  036.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与该方代理人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否应当主动回避
  037.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均在同一律师协会担任职务,是否需要主动回避
 第五节 仲裁员缺席问题
  038.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缺席庭审,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章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第一节 仲裁主体问题
  039.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前一方当事人已注销,仲裁主体不适格
  040.在仲裁申请受理前一方当事人已过世,仲裁主体的确定
  041.相关权益通过在先裁决依法转移,申请人无权再次申请仲裁
  042.仲裁期间当事人变更公司名称,仲裁裁决应列变更后的公司名称
  043.案件涉及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其他共有人为必要当事人
 第二节 送达问题
  044.未穷尽手段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045.电子邮件等简易送达方式应以受送达人同意为适用前提
  046.邮寄送达时显示为单位收发章签收,无邮寄回执联,是否可以认定已由收件人签收
 第三节 仲裁请求问题
  047.变更仲裁请求须在最后一次开庭辩论终结前书面提出
  048.变更仲裁请求,应给予新的答辩期
  049.仲裁裁决擅自变更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050.未送达反请求申请书,也未组织对该反请求答辩,违反法定程序
  051.裁决书裁决项中对反请求未予裁决,属于漏项裁决
 第四节 代理人问题
  052.在知晓原法定代表人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与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达成仲裁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
  053.委托代理人行使超越授权权限的行为,程序违法
  054.仲裁员能否作为代理人代理受聘仲裁机构的案件
 第五节 证据问题
  055.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056.仲裁庭将证人证言错误认定为书证,未组织证人出庭作证,违反程序规定
  057.仲裁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误,程序违法
 第六节 鉴定问题
  058.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的鉴定单位,仲裁庭却委托另一机构鉴定,违反法定程序
  059.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代替对专业问题的鉴定违反法定程序
  060.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中违规操作,造成鉴定程序及仲裁程序违法
  061.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并接受提问,仲裁庭未通知,违反法定程序
 第七节 期限问题
  062.仲裁庭超期审理未中止案件,亦未作出延长期限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063.无正当理由和书面申请,当事人超举证期限近一年,违反法定程序
  064.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应给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并进行质证
 第八节 仲裁合议问题
  065.裁决结果与仲裁庭合议不一致,违反法定仲裁程序
  066.仲裁庭未就案件进行观点合议,也无合议笔录,违反法定程序
 第九节 裁决书及补正裁决书问题
  067.仲裁裁决结果内容不确定导致无法执行,导致被撤裁
  068.仲裁裁决书遗漏开庭记录,属于对该次开庭的相关证据未质证、认证即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069.仲裁裁决补正范围有限,补正裁决超越补正范围导致与生效裁决相互矛盾,应予撤销
  070.执行中发现未经质证的新证据不能通过补正裁决补正
 第十节 其他程序问题
  071.仲裁案件必须以另一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072.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后未及时补交仲裁费用,仲裁庭依然进行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073.因案情复杂仲裁庭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但未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074.当事人未提出情势变更的主张,仲裁庭径直适用,违反程序规定
  075.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将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076.召开专家咨询会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程序问题
第五章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一节 伪造形式、内容均不真实的证据
  077.仲裁裁决采信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导致被撤裁
  078.私刻公章伪造裁决书所依据的反担保协议导致被撤裁
  079.采信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导致被撤裁
 第二节 形式真实,内容和客观情况不符的证据
  080.涉案发票载明的使用时间与税务部门备案记录不一致,可认定证据系伪造
  081.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已挂失的印章,认定为伪造证据的情形
  082.案涉合同经鉴定被认定形成方式不一致,不符合证据真实性要求
  083.竣工报告载明的竣工时间与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说明不符
 第三节 对伪造证据的认定依据
  084.依据生效判决认定证据伪造
  085.依据司法鉴定认定证据伪造
  086.当事人签字字迹非本人书写,被认定为伪证
  087.合同有明显瑕疵,依据交易规则、生活常识认定证据伪造
  088.以未核实原件的复印件作为裁决依据应予撤销
第六章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089.发包方隐瞒工程已被拆除一事,影响工程结算事实的认定
  090.承包方隐瞒与实际施工方之间挂靠协议,影响施工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影响公正裁决
  091.发包方隐瞒了实际发生的第三方维修费用的相关证据,影响公正裁决
 第二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092.房屋出卖人未提供施工及竣工材料证明房屋层高,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093.隐瞒认定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成立的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仲裁庭作出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裁决,影响公正裁决
 第三节 借款合同纠纷
  094.出借方隐瞒部分往返转账的银行流水,影响公正裁决
 第四节 担保合同纠纷
  095.担保方隐瞒法院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执行情况,足以影响借款人是否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影响公正裁决
 第五节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096.保险公司拒绝提交其掌握的现场勘察报告,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第六节 股权转让纠纷
  097.股权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存在的债务情况,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第七节 其他纠纷
  098.销售合同的当事人隐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影响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认定
第七章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
 第一节 与政府/国有企业有关的民事行为
  099.通过贿赂买卖国有全资企业房产,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100.仲裁裁决使市政工程款未经政府审计而直接支付,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01.在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针对政府民生工程纠纷裁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2.社会公共项目中政府审计结果与仲裁裁决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有较大差距,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法律适用错误
  103.仲裁裁决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行为的交通事故理赔有违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104.以物抵债行为有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之嫌,违反物权法定基本原则,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
  105.银行与贷款人协商收取服务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106.煤矿股权转让款以行政审批事项为支付条件,而行政审批事项在客观上无法达成,坚持无法成就的条件有违公平原则
  107.仲裁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及处理存在明显瑕疵,执行仲裁裁决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
 第四节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人员的利益
  108.未有证据证实工程质量合格,仲裁裁决仅以发包人已实际使用而认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对工程的安全使用造成极大的威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09.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减轻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赔付义务,支持此种条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10.合同当事人的恶意违约行为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应予撤销
 第五节 违反一裁终局
  111.违反一裁终局制度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112.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第六节 当事人与仲裁委员会不配合,妨碍法院行使审查权
  113.被申请人和仲裁委员会均不配合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理导致被撤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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