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作为当代的“绿色黄金”具有独特属性与特殊价值。《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在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之上建立了农民权与惠益分享多边系统,但却并未界定农民权法律属性、厘清农民权权利构成,并且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多边系统亦存在一定瑕疵。本书在分析农民权法律属性各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农民权应属于新型知识财产专有权;且农民权的实质客体应为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信息,横向范畴包括原生境下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农民权的主体应为生物多样性中心或原产地中心的社区集体;农民权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使用权与排除权、披露许可权、惠益分享权等。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粮农植物遗传资源,亦可借助开源模式保护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实现农民权。本书在比较分析软件领域与生物领域开源许可协议的基础上,认为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多边系统在遗传资源范围、遗传材料范畴、便利获取方式等规定上仍有可改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