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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之立法设定:基于刑法目的理性的检讨

罪之立法设定:基于刑法目的理性的检讨

定 价:¥45.00

作 者: 吴亚可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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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49064 出版时间: 2020-1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43 字数:  

内容简介

  刑法立法论研究应当坚持“时代性意识”“本土化经验”和“中国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模式。基于此,对当下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当下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面临“有规则,无规矩”的社会现实困境。一般而言,国民(包括司法者)自觉将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依法依规行事,才能真正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和人权保障目的。因此,面对“有规则,无规矩”的刑事法治建设困境,就应当特别强调通过刑法引导国民守法,培育国民守法意识养成的日的。此即当下中国刑法*具现实意义的规范引导目的。“罪”之立法设定作为刑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亦应当以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的实现作为前提导向。对当下中国刑法中的“罪”之立法设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其在内容规定和立法技术运用方面,均存在难以满足规范引导刑法目的基本要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罪”的内容设定和设罪立法技术的运用两个方面作出相应的立法调整和改变,将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的基本要求落实到“罪”之立法设定中,从而推动我国刑事立法走上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作者简介

  吴亚可 河南许昌人,2017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兼任陕西省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刑事法评论》《刑法论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等CSSCI来源期(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篇;出版学术合著《遏制重刑:从立法技术开始》;主编出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系列丛书”之一《司法改革政策与制度汇编》。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陕西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项、共青团吉林省委项目1项,以第一参与人身份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共青团中央项目、吉林大学廉政研究与教育中心项目等多项。

图书目录

目录CONTENTS
导 论
  一、关注刑法立法科学性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使命
   (一)式微的刑法立法论研究
   (二)刑法科学化离不开专门的刑法立法论研究
  二、本书的基本命题选择及其展开
   (一)本书的基本命题选择
   (二)本书的基本命题展开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一)前提批判
   (二)共识对话
   (三)归纳分析
   (四)比较研究
·上篇 立法理念篇·
引 言
第一章 刑法目的理性观的当代中国选择
  一、刑法:一种具有目的理性的制度性事实
  二、刑法目的理性观的理论分野
   (一)刑法目的理性观的研究路径简况
   (二)面向当下:刑法目的理性观的把握基点
  三、规范引导:“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法目的理性观
   (一)时代背景:刑事法治的“中国主体性”
   (二)规范引导刑法目的:当下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第二章 规范引导目的理性观与“罪”之立法设定
  一、“罪”之立法设定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表达明确
   (二)犯罪圈划定合理
   (三)逻辑自洽与实践难题的可避免性
  二、“罪”之立法设定科学化的实践原则
   (一)“罪”之立法设定的实践理念:具备谦抑品性
   (二)“罪”之立法设定的公正导向:符合事理逻辑
   (三)设罪立法技术的合理运用:“手段”与“目的”相契合
  三、本章小结
·中篇 立法内容篇·
引 言
第三章 我国刑法分则各罪设定的泛刑化检视
  一、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问题揭示
   (一)犯罪圈划定是否合理的评判基准
   (二)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表现
  二、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形成机理
   (一)“是什么”与“要干什么”:行为犯罪化的二重考量
   (二)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根源: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缺失
  三、刑法分则各罪立法泛刑化的解决方案
   (一)国民的“三常”观念:行为犯罪化的把握基底
   (二)立法实证转向:科学犯罪化的技术保证
第四章 我国刑法各罪设定上“同质行为过度分立”检讨
  一、刑法分则各罪犯罪类型的立法样态
   (一)“行为统罪”:刑法分则各罪类型化的基本形态
   (二)刑法分则各罪设定的“同质分立”现象
  二、“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规定的利弊详考
   (一)“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规定的立法优点
   (二)“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规定造成的实践难题
  三、同质行为分立“过度”问题的立法论剖析及其解决设想
   (一)过度类型化:不合理“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的本质
   (二)“行为统罪”立法规定之提倡
·下篇 立法技术篇·
引 言
第五章 我国“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检讨
  一、犯罪圈立法划定的不同模式及其思维向度
  二、对“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的三个追问与反思
   (一)“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真的定性了吗?
   (二)犯罪定量是否可能?
   (三)“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是否有助于国民规范意识养成?
  三、犯罪圈划定的合理化路径探寻:立法定性不定量
   (一)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再强调
   (二)“犯罪定性不定量”与规范引导目的理性观的契合性
  四、余论
第六章 我国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方式选择
  一、一个误解的澄清:《刑法》第22条是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
  二、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不明确性及立法成因
   (一)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不明确性
   (二)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宜粗不宜细”
  三、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合理化路径探寻: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
   (一)规范引导刑法目的与“罪”之立法设定的明确性
   (二)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与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的契合性
  四、余论
第七章 特别刑法立法模式的回归——以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为例
  一、我国特别刑法的历史演进
  二、在秩序与自由之间: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从严与解释限缩之间的分歧
   (一)秩序优先价值取向下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
   (二)自由主义刑法观取向下的恐怖主义犯罪学理解释
  三、分歧产生的根源解读
   (一)立法理念误区:“大一统”刑法典理念
   (二)规整方式与规整目的不相契合:分歧产生的根源
  四、特别刑法在恐怖主义犯罪规制上的功能置评
   (一)规范引导与“罪”之立法设定的体系自洽性
   (二)反恐特别刑法的法理剖析
   (三)反恐特别刑法的适应性
  五、启示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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