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205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003
第206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003
第207条??平等保护原则 003
第208条??物权公示原则 003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004
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004
第2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004
第211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004
第212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004
第213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006
第2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006
第2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006
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006
……
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