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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讲义

合同通则讲义

定 价:¥86.00

作 者: 梁慧星 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法衡系列丛书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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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30515 出版时间: 2021-05-01 包装: 精装
开本: 32开 页数: 477 字数:  

内容简介

  唐代诗人刘禹锡在《砥石赋》中说道:“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法乃文明基石、治国重器,亦为启迪民智的理性明灯!而书籍则是人们获取法学知识和法律精神滋养的重要载体。在这个知识获取途径呈爆炸式增长乃至于信息泛滥的时代,在浩瀚书海中,如何甄选一本“开卷有益”的法律书籍,就显得尤为重要。“法衡”系列丛书以法的精神为依归,秉持阐扬法理、衡平世情的基调,特别邀请法学界、实务界学有专长、治学严谨的专家学者,以其深厚学养和专业卓识为读者呈现各自研究领域的真知灼见;以其扎实理论和实务经验深入浅出、平实晓畅撰述法学要义,力求既能开悟法律专业人士,又能惠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我们希望,“法衡”系列丛书能以各位专家学者深思精蕴的著述为读者播下智慧的种子,增益法律新知,开拓法学视野,传授思维方法,以此提升学法、用法、执法、司法之能力和水平。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俾法治精神大力弘扬。

作者简介

  梁慧星,男,汉族,1944年1月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1949年入青神县汉阳中心小学读书,1955年毕业。1956年考入青神中学,1962年毕业。1962年考入四川行政学院(后恢复西南政法学院校名)法律系,1966年毕业。1968-1978年在昆明市农用轴承厂担任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8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1981年毕业,获硕士学位,入该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评助理研究员;1985-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由助理研究员破格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1999年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获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19年7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退休。2001-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担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1999-2012年担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2008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2008-2012年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学民法》《民事解答录》《中国物权法研究》(合著)、《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00部)、《新时代法学学术文库》。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定义、参照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不要式原则】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条款】
第四百七十一条【要约、承诺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定义、构成要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通知】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期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间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本不应迟到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非实质性变更】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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