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从立法到法律的实施都是在法律语境中运行,法的世界离不开语言,在法律特定的思维形态下,语言作为物质载体与之形影相随。法律是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和自由。因此一般认为,法律语言必须是准确的,法律文本中不得出现模糊语言。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准确性和模糊性都是语言的固有属性。此外,由于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和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使得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出现模糊性。实践表明,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文本中使用模糊语言不但不会影响法律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反而增强了法律语言的表达效果。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模糊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所谓“对立”就是不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会影响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所谓“统一” 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恰当地使用一些模糊语言,可以使法律语言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既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也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恰当的模糊性的法律语言可以使法律保持较长时期的稳定性,可以使法律语言更加周延,从而弥补法律的漏洞,同时可以使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实现个案正义。但是,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也会产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易于导致执法和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等消极影响。这些弊端可以通过提高立法者素质和立法技术、规范与引导司法自由裁量权、正确把握法律语言的模糊度、对模糊性法律语言进行语义限定和法律解释而获得一定程度的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