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功,不但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被告人也获得了相应的从宽处理,一种多赢的格局似乎正在形成;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由于缺乏更高理念的指导,忽视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的主体性,轻忽正义与效率的位阶关系,反而容易导致刑罚功能的紊乱,极大地削弱刑法作为行为导向的功能,亟需进行规范化研究。本书以主体性理论为视角,在总结前期司法改革典型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性质定位、运行样态和域外模式,结合主体性哲学和刑事法原理创新提出刑事诉讼程序中人的主体性理论,并同刑事实体法中的主体性理论完成一体化论证。程序上的主体性主要包括主体性参与论、主体性选择论和主体性保障论,以此为理论分析模型,构建和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的主体性协商制度、主体性撤回及其司法处置制度、主体性视野中的单位犯罪以及不起诉制度和被害人的主体性参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