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赦宥制度在赦宥类型、数量和缘由等方面达到了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发展的**。宋代赦宥包括大赦、曲赦与德音,而明堂、郊祀等大礼赦的固定对赦宥制度产生了较大影响。宋代赦书从北宋中后期开始,出现民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北宋末年,赦书中开始出现一些约束州县财政征收的条文。南宋以后,因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基层财政征收体系进一步被破坏,赦书中约束性内容增多,很多条文反复出现,并逐渐固定化,赦书越来越多的承担着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宋代赦书的制定是大量基层信息逐级上传,最终形成独立条目,然后汇集成完整的赦书,所以,赦书呈现出来的特征就是条目繁多而又彼此独立。赦书的传递要求较强的时效性,包括传递的速度、传递的过程、传递的方式等。赦书不同类型内容的具体执行效果有所区别,本文以赦书中关联性较大的蠲免欠负内容为例,因赦书的执行影响到州县的经济利益,牵涉到上至监司,下至州县胥吏的利益,各级官府的逐利性造成执行效果的不理想。宋代统治者尽力避免滥赦、频赦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制定了法令限制赦宥的范围。赦宥制度固然有其弊端,但它在某些特殊时期也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