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缘起
第二节若干概念的厘定
第三节相关研究状况述评
一、 我国
二、 域外
第四节研究方法
第五节基本结构
第二章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能之命题的成立
第一节宪法解释的构成性要素
一、 形成宪法上的判断性命题
二、 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三、 证立判断性命题
第二节立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对宪法解释构成性要素的满足
一、 形成宪法上的判断性命题
二、 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三、 证立判断性命题
第三节合宪性审查过程中的宪法解释与立法机关宪法解释
的区别及其相对性
一、 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与宽泛意义上的宪法解释
二、 具体解释与抽象解释
三、 作为判断的解释与作为实施的解释
小结
第三章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能的表现形式
第一节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能的直接表现形式
一、 明示的直接表现形式
二、 默示的直接表现形式
第二节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机能的间接表现形式
一、 通过行使人事权的间接表现形式
二、 通过行使财政权的间接表现形式
小结
第四章立法机关宪法解释对宪法规范的塑造作用
——以立法活动为中心
第一节立法对宪法中基本权利规范的塑造作用
一、 我国关于基本权利立法之作用的学说争论:
一元论vs.多元论
二、 域外关于基本权利立法的认知模式: 体系性描述
vs.个别辨析
三、 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解释效应之再展开: 以我
国实定法为中心
第二节立法对宪法中国家机构规范的塑造作用
一、 对各国家机构权力配置之整体框架的塑造作用
二、 对立法机关自身的组织与运作规范的塑造作用
三、 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运作规范的塑造作用
小结
第五章立法机关宪法解释的方法
第一节形式解释方法
一、 形式解释方法的内涵及其局限
二、 对形式解释方法之局限的理论补强
三、 立法机关运用形式解释方法的可能性
第二节实质解释方法
一、 实质解释方法的内涵: 从结果取向到比例原则
二、 实质解释方法的两个范畴: 法益衡量与立法事实
认定
三、 立法机关运用实质解释方法的可能性
第三节形式解释方法与实质解释方法的关系
小结
第六章立法机关宪法解释的效力
第一节“部门间相对效力”: 宪法解释效力的认知模式
第二节比较法上的模式之一: 合宪性审查至上
一、 制度形态: “弱合宪性审查至上”与“强合宪性
审查至上”
二、 证立路径
第三节比较法上的模式之二: 立法至上
一、 制度形态: “弱立法至上”与“强立法至上”
二、 证立路径
第四节比较法上的模式之三: 部门主义
一、 制度形态之一: 静态部门主义
二、 制度形态之二: 动态部门主义
三、 证立路径
第五节诸模式的契合
第六节我国立法机关宪法解释的“部门间相对效力”之构建
一、 前提: 针对法律实施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与制度
形态
二、 模式的选择标准
三、 两类合宪性审查对象与两种效力模式
小结
第七章结语
第一节研究总结
第二节延伸性思考
一、 宪法解释机能的分散化配置
二、 立法: 从经济理性到宪法理性
第三节今后的课题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