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理论语境中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的含义并无二致,但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推进,仍将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停留于一般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显得不合时宜。原因在于,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在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中呈现出以解决纠纷为基础,监督权力为支撑,保障知情权为终极目标的多元诉讼目的观。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优劣,决定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虚实,又进而影响行政权力监督的强弱,最终导致知情权保障的深浅。基于类案数据分析和个案案例研究,以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中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的推进环节为逻辑顺序,从司法审查的行政目的视角,贯穿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研究进路,集中围绕相比较其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更为突出存在的滥诉标准确定难,审理规则掌握难,争议实质性解决难等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重新检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