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自1997年颁布施行以来,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分别于2010年7月、2014年9月、2018年7月、2021年5月进行过4次修正,但由于施行年限较长,很多内容与当前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相符合、不相适应,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化发展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需要。《条例》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颁布施行对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是代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三大战略举措之一,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部署要求,到2020年底,我市已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城市园林绿化领域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成果,也为下一步城市管理领域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条例》颁布施行对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对城市园林绿化涉及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整体性制度设计和系统性制度安排,特别是对城市绿线划定、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传承与保护等方面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