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当代商事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总结,形成了原创性的商法理论体系。界定了商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了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技术性法律条件,明确了商法自身的逻辑是资本运作逻辑,商法秉承效率至上理念,遵循自由、效率、安全、公平和信用原则。基本结构包括商主体理论、商事运行理论、商事协调监管理论、商事责任理论四大模块。其一,所有的商主体均是工具性主体,是获得商事人格的营业体。商主体的形式、内部组织结构随着商事实践持续地再造、选择和优化,新出现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商务平台等组织形式。其二,商法从流转功能出发整体上设计商事运行制度。商事行为渗透于商事运行制度之中,商法设计了票据、股票、信用证等商业工具,设计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电信、电子商务、货物运输等商事运行制度。其三,商法注重设计协调监管制度。单纯的私法自治无法实现商事秩序,商法依赖三个层次的协调系统来衡平利益、防范风险,维护商事安全和发展。其四,商法拥有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