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以后,在贵州的黔东南地方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区域主要为今天的台江、剑河、凯里、雷山、丹寨、榕江等县(市)及其周边地方。在清之前,这一地区的苗族被称之为“生苗”,处于“不纳粮税”、“不奉约束”、“不知有官”的状态。由于这一地方处于云贵高原东南部,高山峻岭,经济落后,交通隔绝,相对闭塞,此地的苗族以原始的农耕、打猎为生计来源;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村寨为社会生活组织;以独特的法文化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隔绝状态在清代被打破,雍正七年清政府用武力开辟了黔东南苗族地区,将其纳入到中央王朝的治理之中,这直接导致了苗族传统法文化的变迁。随着国家治理在苗族地区的深入与国家法的推进,苗族传统的法文化在社会组织形式、法观念、惩罚制度、财产所有形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从整体来看,清代苗族法文化变迁中呈现出“曲折性与渐进性”,“利益选择与力量博弈”,“法文化变迁的联动性”以及“因发展不均衡导致的变迁不均衡”等规律性的特征。本书稿正是探讨了苗族法文化在清代的变迁,揭示了民族法文化变迁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