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 别 管 辖
第二节地 域 管 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 判 组 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 讼 费 用
第二编审 判 程 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 庭 审 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 易 程 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 别 程 序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 促 程 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 行 程 序
第十九章一 般 规 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 行 措 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 般 原 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 法 协 助
附录实用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