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配置研究”的最终成果,共计十章。 自然资源特许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特许取得的持续排他使用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在范围上,国有自然资源范围的开放性决定了自然资源特许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概念,现行资源法上设定的自然资源特许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以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等。在市场条件下,自然资源特许权是国有自然资源有偿出让和市场配置的对象。 实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是我国国有自然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方向。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哪些资源可以进行开发利用,哪些资源应以保护、修复为主;在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中,哪些资源可以设定为排他的特许使用和有偿使用,哪些资源应由公众共同使用、无偿使用;在有偿使用中,哪些特许权应当实行市场化的竞争出让,哪些特许权宜以行政配置为主,政府与市场在特许权出让中各自作用的边界如何进行划分和界定;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市场配置面临哪些体制与机制性障碍;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如何平衡资源使用的效率与公平,如何兼顾自然资源的经济性、生态性、社会性、公共性等多元属性,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理论上的深入研究,需要通过改革不断积累经验,并最终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落实。本书将围绕市场条件下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及其法律制度构建展开研究。 本书主要是为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提供理论依据和理论指导,为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对策或建议,推动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制度化、法治化。同时,本书可以填补我国理论研究在这一领域的不足。自然资源特许权的有偿出让是一个跨越行政法学、民法学、资源与环境法学等部门法学的课题,又都不是各学科关注的重点和主要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学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自然资源特许权不是传统民法物权,也不是民法学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的重点是环境保护而非自然资源特许权的配置,因此,本书填补了部门法学研究在这一领域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