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广播影视志(1986-2010)》(以下简称“本志”)是全面记录重庆广播、电视、电影发展历史的地方史志,由原重庆市文化委员会(今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编纂,重庆市广播电视协会承编。本志编纂宗旨及其遵循的原则、要领如下:一、指导思想。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第二届志书编纂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二、修志原则。本志编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修志的原则。本志的文稿、图片内容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记录本地区广播电视发展史实,对重大事件及当事人不杜撰、不渲染、不回避。三是以事系人的原则。着重记述事件,人随事出,人在事中。四是述而不论的原则。本志编写重在记录历史事实,除人物传记外,对于涉事人不作评论,不使用修饰性的评语。五是“生不立传”的原则。只为革命烈士、因公殉职和作出重要贡献、有较大影响力的已故人士立传。对省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委员以及被评为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获得高规格荣誉称号等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以简介的形式记录。其他先进集体、先进人物以及职称级别较高、工作年限较长的广播影视工作者列入志书的名录。三、记述范围。本志记述范围为重庆市及其所辖区县(自治县),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地区(市)、涪陵(地区)市、黔江地区及其下属区、县、市广播影视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内容涉及广播电视管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广播电视技术和传输覆盖、广播电视产业经营、电影发行放映、广播影视教育研究等机构的演变及发展历程,反映广播电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人物和重点活动。四、时间断限。本志记述时限原则上为198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1985年及其以前的重庆广播电视历史在总述、概述中作简明扼要的追溯,并在相关词条的“历史沿革”里作承上启下的记述。2011年及其以后的历史一般不收录本志,对必要涉及的内容作简要交代。五、篇目结构。本志结构按篇、章、节、目、子目顺序展开,以重庆直辖前、后划分时段,分为开篇、正文和附录三个版块。开篇对本志的基本内容和编撰事项作概括性介绍,对重要事件作历史性回顾,包括图片、凡例、总述、大事记。正文部分对重庆直辖前后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分类进行记述,分为九篇,即广播电视管理、重庆市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重庆市市级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区县(地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节目、广播电视技术与建设、电影发行放映、广播影视产业经营与服务、广播影视教育研究及社团组织和广播影视人物与荣誉。附录部分是对各篇章史实的佐证和补充,包括重要文件、珍贵史料及编后记。六、编纂文体。本志以“述、记、志、传、图、表、录”的形式表述记录,通过卷首总述和每篇的概述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地表现全书或某一部分的主线和轮廓;通过大事记及篇章分类记事反映编修时限和范围内广播电视机构创建发展的基本情况;通过人物传记、简介和先进单位、先进(重点)人物名录,分别记述曾经为重庆广播电视建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通过有代表性的图片,直观表现重大事件、重点建设的概貌和相关人物的现场活动;通过各类统计表格和示意图展示重庆广播影视事业的前进足迹和设施布局。七、语言、文字及数据。本志行文采用标准白话文,用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标点符号以《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为标准,数字用法参照《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的规定执行,计量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应用。若涉及上级有关文件中关于农耕土地面积,仍沿用以“亩”为计量单位,需要维持历史真实的文件、史料保留历史原貌。八、资料来源。本志所采用的资料来源于国家及重庆市(含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重庆市广播电视年鉴,市和区县两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传输机构历年的公文、档案和相关资料,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馆可以提供的文案和资料,修志时限内的广播影视工作参与者及熟悉历史情况当事人的文章、口述录音、录像和其他文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