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导 论
一、本书研究的基础
二、本书研究的思路
三、本书结构及创新
第一章 证券侵权救济制度的法律功能分析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
(三)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四)诉讼救济是投资者利益的最终保障
二、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一)证券侵权责任的预防功能
(二)预防功能实现的重要意义
(三)预防功能实现的路径选择
三、促进法律有效实施
(一)法律的两种实施机制
(二)我国证券法律的实施
(三)诉讼的法律实施价值
第二章 证券侵权救济的传统方式
一、传统诉讼方式下的证券侵权救济
(一)典型案件的诉讼方式
(二)传统诉讼救济的不足
(三)诉讼方式的关键作用
二、证券侵权救济的特点分析
(一)证券侵权的特殊性
(二)传统方式的不适应
(三)证券市场的复杂性
三、证券侵权救济的诉讼方式创新
(一)有效救济投资者的需要
(二)实现证券法理念的要求
(三)诉讼方式创新中的难点
第三章 证券侵权救济的多种群体诉讼模式
一、群体诉讼制度概述
(一)群体诉讼的概念
(二)群体诉讼的特征
(三)群体诉讼的目的
二、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
(一)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概述
(二)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及其争议
(三)我国学者对美国集团诉讼的评价
三、群体诉讼的其他模式
(一)瑞典的群体诉讼
(二)德国的投资者示范诉讼
(三)英国的代表人诉讼
第四章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证券侵权救济的合理方式
一、我国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观点述评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同评价
(三)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未予适用的原因
二、我国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价值
(一)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二)能够满足投资者损害整体救济的实际需要
(三)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规则的冲突及化解
三、证券法制本土化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一)群体诉讼模式的本土化是普遍现象
(二)证券法制本土化的现实和理论依据
(三)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方式的合理性
第五章 证券侵权救济的群体诉讼制度构建
一、确认程序的建立与前置程序的取消
(一)域外国家关于群体诉讼提起的确认程序
(二)确认程序构建的法理依据与积极意义
(三)我国未规定确认程序的原因
(四)证券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定有违法理
(五)我国证券群体诉讼确认程序的应有内容
二、代表人规则的重构与被代表人权利的保障
(一)域外的代表人规则与法院监督规定概述
(二)我国的代表人权限不足
(三)扩大我国的代表人权限并加强法院监督
(四)被代表人权利保障与代表人利益的限制
三、群体成员加入方式的选择——论我国不宜引进“选择退出”规则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选择退出”规则
(二)“选择退出”规则的作用及其影响
(三)“选择退出”规则的运行机理分析
(四)“选择退出”规则与集团诉讼目的
(五)“选择加入”方式在我国的合理性
第六章 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述评
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引入
(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规定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创新
(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构成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的制度定位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