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切入点,针对其中在理论、实践中均存在一定争议的若干规范是否适宜纳入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问题展开分析。本书首先明确了关联性概念内涵,铺陈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对象选择争议的规范根源,以及分析了合宪性审查对象与合宪性审查制度、体制、机制的内在逻辑关系,再次强调了研究合宪性审查对象对于完善合宪性审查整体机制的扩展性意义。其后,本书讨论了几类争议较大的规范是否属于合宪性审查对象的问题。对于这些规范,学界在结论走向上都有类似的模型,即肯定、否定或折中、缓和处理,但背后的成因则有所不同,有必要予以类型化的分析。具体的规范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立法及基本法解释;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本书针对专门性研究中相对分散的研究倾向与综合性研究中偏向实证归纳的研究倾向,试图从体系化、学理化的视角对合宪性审查对象作出讨论。同时针对对象与体制、机制的内在关联,进行了必要的扩展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