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人类尊严(human dignity)越发广泛地被当作人权论证的根据来使用。人们通常认为,这种“以尊严证人权”的观念源自康德的道德哲学,因为他主张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具有一种内在价值,亦即尊严。然而,本书的作者注意到,当代学者通常把尊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价值属性。通过一个词源学的考证,作者概括了历史上思维和使用“尊严”概念的三种范式,即贵族范式、传统范式与当代范式。其中,前两种范式都把“尊严”理解为“拥有较高的地位”,而不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属性。然后,作者指出,在康德的几乎全部著作中,他都只在前两种范式中使用“尊严”一词。康德既没有使用过当代意义上的尊严概念,也没有把它当作人权论证的根据来使用。因此,那种“以尊严证人权”的观念无法从康德哲学中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