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典》的体例十分庞大,其总计有九个章节,二百七十多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法典中重要术语的定义、解释规则、章节的适用、适格债务人等基本内容。第三章为“案件的管理”,主要规定了有关自愿破产、强制破产案件的启动,案件进行过程中参与的破产从业人员,破产财产、自动冻结、财产处置以及待履行合同等制度。第五章为“债权人、债务人与破产实体”,规定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有豁免、撤销权、倾向性行为、抵销等有关制度。第七章为“清算”,规定了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有关制度,包括托管人、债权人委员会的任命,案件的驳回与转换、免责等重要内容,也规定了适用于特殊主体(证券经纪人、商品经纪商和结算银行)的清算制度。第九章为“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即规定有适用于市政机构的破产案件的相关制度,如冻结债权人对纳税人提起的诉讼等。第十一章为“重整”,这是《美国破产法典》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其规定了有关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股本证券持有人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重整计划的提交、信息披露、征集意见、接受、修改和批准等有关事项,以及适用于特殊主体(铁路公司和小企业债务人)的特殊制度。第十二章和十三章分别是“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或渔业主的债务调整”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其规定有托管人、经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清偿计划的提交、内容、修改和批准,以及重要的免责制度等。第十五章为“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该章的主要内容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而制定,为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提供有效的机制,主要规定了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其他救济。《美国破产法典》的内容十分全面,从案件的启动到计划的批准,从清算到重整间不同程序的转换,从境外破产程序到国内破产案件,还有适用于不同主体的特殊制度,全都涵盖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