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地方政府层面,为应对政府资源缩减和民众对政府服务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政府间合作或地方合作这一在美国公共部门具有悠久历史的机制,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推行。为促进地方政府组织在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从而根据与地域、经济、人口及其他影响当地社区需求和发展的因素最为契合的政府组织形式和方式来提供服务和设施,美国大部分州制定了专门的地方合作立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地方政府间可缔结合作协议,并在必要时组建行政或法律实体来提供跨区域的公共服务。为使读者能在有限篇幅内对美国地方合作立法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我们综合考虑,选择了加利福尼亚州、犹他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和华盛顿州的地方合作立法进行翻译。尽管中美两国的宪制与地方政府结构有着重大差异,在地方合作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也各有不同,但相信我们仍能从中获得重要的启示与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