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规范—类型”为线索,将类型化的思考贯穿到刑法的整个体系之中。沿着“规范观的确立—规范的形成—规范的适用”这条理论脉络,本书非常自然地将类型思维的考察,与构成要件理论的成长、刑事立法中的规范形成、体系构建、技术选择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问题连接起来,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展开。本书的主要特色与价值体现在:首先,对类型思维之基本特质的揭示。以往,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最为热衷的仍是概念式思维。这可从三段论的涵摄逻辑中窥得一斑。本研究较为系统、充分地揭示了类型思维之于概念思维的补充价值。其次,对类型思维在刑事立法论上的功能予以开拓性讨论。以往,法学方法论(刑法学方法论)最为注重的,乃是法的适用及其解释。然而,刑法学绝非仅是司法裁判之学,立法方法论的缺席,使其理论构成呈现出“跛足”的状态。本书认为,不仅要关注既存规范的意义阐释,也要关注刑法规范的形成过程。特别是,这一过程蕴含的经验、技巧与规律,完全可能成为推进方法论思考的重要契机。最后,对类型思维在刑法适用上的价值予以了探索。这主要表现为类型思维与刑法解释、类推及概括条款、不确定概念的适用之间的贯穿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