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国家人权机构进行总体讨论,并重点关注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的相关情况。全书回顾了国家人权机构的起源、发展、概念和性质,并根据《巴黎原则》的条款对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巴黎原则》的相关要求,并结合相关法律,分析了国家人权机构独立性、成员构成以及资金方面的必要条件。并简单论述了国家人权机构的不同模式,并从国家人权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核心职能入手,分析了《巴黎原则》所设定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与职能。同时介绍了国家人权机构应对特定人权挑战的方式:第一部分分析了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创新性的机制,即针对系统性人权侵害模式的国家调查机制。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家人权机构对处于特定人权侵害威胁中的群体的支持,以及它们在暴力冲突情形下的工作。最后一部分讨论了国家人权机构与国际社会的互动问题,在国际及地区层面上参与国际人权体系的情况以及国家人权机构间的合作。在每一个领域中,本书都根据《巴黎原则》,对国家人权机构的“良好实践”进行了讨论,并就国家人权机构设立法律的模范条款提出了建议,以反映《巴黎原则》的要求并尽可能的体现“良好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