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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总成(第二版)

证券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总成(第二版)

定 价:¥69.00

作 者: 邢会强 著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丛编项: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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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63138 出版时间: 2022-0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667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特邀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按照近期新修订的《证券法》的体例编写而成,以方便法官、律师、投行人员、上市公司法务人员、监管人员、投资者迅速查找证券法条文、证监会规章、司法解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和典型案例。本书内容丰富,条理清晰,使用方便,是一本兼具实用性与学术性的工具书,特别适合广大学习者和实务工作者使用。

作者简介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财经法学》主编、《证券法律评论》执行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执行主编。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首席专家。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三公”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守法原则、反欺诈原则
第六条 分业原则
第七条 证券监管体制
第八条 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定义
第十条 保荐制度
第十一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抢先发售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报文件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格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IPO预披露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注册制
第二十二条 注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注册决定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自负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商
第二十八条 承销协议
第二十九条 承销商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承销团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发行价格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发行失败
第三十四条 股票发行情况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可交易证券范围
第三十六条 证券转让期限的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证券凭证形式
第四十条 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
第四十四条 短线交易归入权
第四十五条 程序化交易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四十六条 证券上市审核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第四十八条 退市
第四十九条 上市、退市的救济程序
第三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内幕交易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二条 内幕消息
第五十三条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操纵市场
第五十六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十七条 禁止欺诈客户
第五十八条 禁止出借证券账户
第五十九条 禁止违规资金
第六十条 国有企业买卖股票
第六十一条 违规交易报告义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收购方式
第六十三条 权益披露规则及慢走规则
第六十四条 权益披露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收购要约
第六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的收购期限
第六十八条 收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的普遍适用性
第七十条 要约收购中的禁止行为
第七十一条 协议收购
第七十二条 股票与资金的保管
第七十三条 要约收购
第七十四条 退市与余股强制出售权
第七十五条 收购人的股票禁售期
第七十六条 换股及收购情况披露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分立、合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临时报告
第八十二条 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平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适当性
第八十九条 对普通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第九十条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 上市公司分红
第九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九十五条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形式
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的分层
第九十八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九十九条 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百条 证券交易所名称保护
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财产
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百零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消极条件
百零四条 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百零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百零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途径
百零七条 证券账户实名制
百零八条 清算交收与登记过户
百零九条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百一十条 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复牌
百一十一条 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百一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权
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的风险监测
百一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百一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百一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的回避制度
百一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不可撤销性及其例外
第八章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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