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稿是从刑法教义学的视角,对我国《刑法》总则编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规定(第25条至第29条)开展体系性的解释。整理我国近几年共犯解释论的最新成果,提出个人的理解和思考。研究的侧重点是:共犯立法体系和法条用语的解释(例如组织犯的含义和范围、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解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解释);与法条表述相关的共犯理论的阐释(例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以及相关的共同犯罪形态、片面共同犯罪、过失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定(例如教唆未遂、实行过限或不足);以及共同犯罪立法的若干完善建议,等等。本书稿并非要面面俱到地论述共犯问题,不包括与法条表述不直接相关的共犯理论的阐释(例如承继共犯、共犯脱离、共犯与错误、共犯的罪数),以及其他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和认定。另外,共犯理论和实务中几乎没有争议的内容,由于缺乏论述的必要性,故本书也鲜少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