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该论断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关系,挖掘“国家中的社会”关系内涵。国家对于社会而言是“必要的善”,社会治理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能忽视国家的视角。贫困村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建设视域下外部扶贫力量嵌入被扶贫村庄治理的目标指向,其建设过程集中反映出驻村扶贫干部等外部扶贫力量推进村庄治理变革的行动实践与逻辑机制,进而透过提升村庄治理水平保障精准扶贫。立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农业农村工作领域的新要求,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角度,我们需要认真总结精准扶贫进程中贫困村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体制机制经验及其政策启示,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政策转移接续,在相互衔接中优化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