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幸福会令人感到痛苦。而痛苦源于人的愿望与能力不相称。因此,幸福意味着个人的能力与其意志一致和相称。只有当人的一切力量得到恰当的运用时,他的心灵才能得到和平宁静,拥有幸福。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够做的事,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幸福是自由的。幸福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幸福感。既然幸福与自由紧密相关,那么,幸福感是一种自由感。不过,幸福并不限于这种主观的感受,而且还有客观的内容,即个体与自然、个体与他人和社会以及个体与超越者的和谐共存的关系。这就是个人幸福、爱情幸福、公民幸福和宗教幸福。与此相应,自由依赖自由感,但并不限于自由感,它还要有客观的实质。这就是个体的发展自由、爱的自由、公民自由和信仰自由。构成卢梭的幸福论的基础的是他的哲学人类学和人性论思想。在卢梭看来,人生来是善良的,他不仅与其他动物一样寻求自我保护和具有怜悯心,而且还具有自由意志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有能力追求和获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