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承担中央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拟订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组织指导中央和地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公开工作;研究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支持政策;承担与全国人大和审计署有关联络工作;归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总体业务工作,指导预算评审中心工作等。其职责如下: (一)分析预测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全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提出财政收支政策、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中央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全国财政年度预算;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年度国债发行规模的建议。 (三)参与分析全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中央财政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国财政决算;办理中央财政收支预算调整的申报和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工作;办理动用中央预备费的申报事项。 (四)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提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意见。 (五)制(修)订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承担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管理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审核、批复中央部门预算。 (六)会同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做好年度税收分析和下年预测;参与国内税收政策调查和进出口税收政策的研究,并负责出口退税的指标管理。 (七)组织拟订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方案,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指导地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八)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提出国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财政政策和支持区域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以及年终结算等有关事项。 (九)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十)拟订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计划;统计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拟订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政策;指导并监督地方的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指导中央和地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预算管理制度,制(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拟订中央预决算公开方案,组织指导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参与研究制订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审核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决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协调部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预算事项的联络事宜;负责对审计署审计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五)归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总体业务工作,包括业务协调、工作联络、业务考评等;指导预算评审中心工作。 (十六)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