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相关研究:首先,我们梳理了金融央地关系所处的宏观背景。金融央地关系是整个央地关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将其放在整个央地关系宏观背景下,才能得到更科学的结论。因此,我们从较宏观的视角梳理了金融央地关系的变迁过程、目前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而且,这一部分的重心是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活动的动机和逻辑,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的演变过程。其次,讨论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离不开传统金融监管上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在本书我们也从金融央地关系视角开展了一些针对传统金融的研究。通过对城商行、地区金融资源等数据的创造性应用,我们发现金融机构有跨区域调配资源的动力,因此一个地区对银行的招商引资,不一定就能吸引到金融资源,反而可能导致金融资源的流失。因此,地方政府对金融的盲目干预,地方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可能不一定符合某些地区的利益。这些基于传统金融的研究结论为数字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基于这些具体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我们再回到本书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金融央地关系,特别是新兴金融业态监管上的央地权责划分。针对这一问题,本书提出了几个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金融监管上的中央地方权责划分要谨慎,维护中央金融监管权威意义重大,地方政府金融干预之手可以由中央金融监管来制衡。第二,对于P2P网络借贷、金融科技企业等这种全局性特征明显,天然没有地域属性的新兴金融业态,更应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而不能因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就将监管职责推给监管能力同样不足,同时监管激励也不足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三,继续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现金融风险防范的全覆盖,特别是对于跨部门的新兴金融业态,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第四,完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权责界定,既要打破主管机构壁垒,将原本分散于各主管机构的金融和类金融的监管职能统一整合到地方金融监管局,也要将其促发展和防风险的职责做好分割。第五,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质,应该将地方金融、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权责集中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省以下金融监管职责进一步下放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