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于1955年10月1日。自治区下设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地、州、市下设县、自治县、市和市辖区;县、市、区下设乡、民族乡和镇。除地区行政公署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权力外,自治州、直辖市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行政单位均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瑞辖5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区辖市、9个地辖市、7个州辖市、62县、6个自治县、11个市辖区、857个乡镇。与自治区成立前相比,除自治州、自治县没有变动外,地区由10个减至7个,县由76个减到62个,市由3个增至19个,市辖区由0增至11个。本书是《中国新疆历史与现状简读本》丛书之一,介绍了新疆现代区域经济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