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1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应然定位 1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内在互动 31
三、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价值基础 35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的新认知 41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41
二、损害及其在责任构成中的作用 44
三、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49
四、侵权责任法的本质 52
五、侵权责任法功能体系下的责任形态 53
第三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57
一、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与功能体系的互动 58
二、大数据时代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61
三、大数据时代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64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87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87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 105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135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范围 142
五、补充责任之外的救济:不当得利返还 168
第五章 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的构成 182
一、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 182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逻辑基点 208
三、大数据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正当性 226
四、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253
五、通信工具大规模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273
六、大数据时代其他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294
七、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 316
第六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下的制度安排 320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下的绝对权制度 321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下的相对权制度 328
第七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 337
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一般理论 338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正当性 374
三、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模式 379
四、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在制度中的落实 385
五、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衔接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