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信访工作重要意义】
第四条【指导思想】
第五条【信访工作原则】
第六条【信访工作要求】
第二章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统一领导信访工作】
第九条【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及组成】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事项的提出及信访人】
第十八条【信访相关事项公开、接访工作和信访人保护】
第十九条【提出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的处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要求、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的处
理及相关机制】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的处理及纪律要求】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及督促执行、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申诉求决类事项的调解、和解】
第三十四条【对其他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办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请求复查及复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请求复核及复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原则及帮扶救助】
第五章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信访工作的专项督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信访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四十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有关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建议权】
第四十一条【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信访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未依规依纪依法办理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程序违规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有关机关、单位及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信访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参照适用】
第四十九条【解释机关】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附录二实用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