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方针】
第四条【工作原则】
第五条【依法反有组织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条【有关机关工作职责】
第七条【协助义务与保护措施】
第八条【举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义务】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行业预防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的预防治理】
第十六条【防范有组织犯罪信息的传播】
第十七条【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八条【监管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
第十九条【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任职审查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管理】
第三章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理原则和刑事政策】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线索收集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线索移送】
第二十六条【线索调查和信息收集】
第二十七条【查询财产信息和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条【羁押措施】
第三十一条【特殊侦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宽处罚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的财产处罚】
第三十五条【关于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从严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程序】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考虑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十条【财产调查】
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查义务】
第四十三条【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涉案财产的甄别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七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洗钱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第四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不服的异议及救济】
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及报案、控告、举报】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
第五十三条【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名誉保障】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开展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开展国际合作的具体机制】
第五十六条【刑事司法协助、引渡】
第五十七条【国际合作中的证据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保障措施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特殊人员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保护措施的批准与配合】
第六十三条【参照特殊人员保护】
第六十四条【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伤残、死亡人员的待遇】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从业禁止】
第六十九条【对尚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不履行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义务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拒不履行、拖延履行及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