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国药品名称的命名,药品名称命名应遵循科学简明、规范的命名原则。即化学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对于已有确定“词干(Stem)”的同类药 物,应采用该类药物的词干命名,体现同类药物的系统性。对于制剂的命名,应在原料药名称的后面加上明确的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后。药物的命名不得与已有的名称重复,避免产生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和国际规范的命名接轨,应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审定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简称 INN),以及英、美或欧洲药典中合适的英文名称。如无参考依据的由药典委名称与术语专业委员会根据命名原则讨论确定。 国家药典委发布命名原则和规范,对于指导行业科学命名具有指导意义。本书适合我国医药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