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交往中,信息即财富。故,信息告知义务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强制性地分配财富,这就需要充分平衡义务设置中的各方的利益关系。《民法典》合同编作为调整动态财产交易的基本规则,承担着维护、促进财产公平交易,矫正不公平的财产交易的任务。由于隐瞒型欺诈不仅可以作为合同撤销的理由,也可以作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理由,因此其具有“准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对于其构成要件认定的研究,必须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讨论。本书以其不同的法律效果为导向,重点研究作为合同撤销理由之隐瞒型欺诈的构成要件认定问题及诉讼证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