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一:患者至上原则】
第三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二:不伤害原则】
第四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三:意思自治原则】
第五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四:公平正义原则】
第六条【医疗法基本原则之五:一视同仁原则】
第七条【医疗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条【行政监管权力与监管部门】
第二章 医疗机构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登记】
第十三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变更】
第十四条【个体医疗机构设置人的条件】
第十五条【个体医疗机构设置人的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联合诊所与医生集团的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九条【著名医疗机构名称保护制度】
第二十条【公立医疗机构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院长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总会计师聘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总药师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立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立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立医疗机构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年薪制度】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最高工作强度制度】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内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标准】
第三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标准与诊疗数据权】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非创收部门和场所】
第三十四条【捐赠医疗机构的特殊免税制度】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发展基金提存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患者安全改进基金提存制度】
……
第三章 医患权利义务和患者权利保护体系
第四章 医疗广告
第五章 医学教育与教学医院
第六章 医疗人力资源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