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依循制度缘起、实践检视、法理阐释、与相邻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适用关系分析,以及建立健全之策五个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展开研究。本书认为,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设计并非罔顾基本法理,其理论权源在于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以及公权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循此为进,可将该项新型诉讼视为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履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新途径、新方式。同时强调,作为一种成本高昂、个案操作的司法救济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仅有较为有限的适用空间。未来,我国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辅关系,依照“政府主导、依法实施、执法优先、司法补充”的原则,对多元救济机制进行统筹安排与优化适用,力求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