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是在法律实践、伦理实践及政治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具有贯通性的基本问题。“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人类实践必然要面临的关系场域,具有鲜明的存在论意蕴。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呈现了辩证法的整体风貌,而这种辩证法的基点则是特殊性,特殊性生成普遍性而又内在地要求普遍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展开必然意味着实践智慧的登场,法哲学、伦理学,抑或是政治哲学,都无法抛开实践智慧的理论与方法。实践智慧作为贯通三者的中心线索是一种能够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寻找良好平衡点的人类智慧形态,预示着普遍性和特殊性客服了各自的片面性而迈向了融合。人们生活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实践场域之中,其所蕴含的生存论维度意味着对人自身存在状态的关切,这是我们追寻恰当生活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