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含义】
第三条【重要意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民权利】
第六条【职业教育体系】
★第七条【政府将职业教育纳入规划】
第八条【职业教育统筹协调】
第九条【职业教育参与】
第十条【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职业教育标准】
第十二条【技能人才地位】
第十三条【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职业教育体系现代化】
第十五条【职业教育层次】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融通】
第十八条【残疾人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指导和扶持】
第二十二条【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第二十四条【岗前职业教育】
第二十五条【企业办学】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办学】
第二十七条【支持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联合办学】
第二十九条【职业教育实习实训】
第三十条【学徒制度】
★第三十一条【职业教育教材开发】
第三十二条【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条件】
★第三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三十五条【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依法办学】
第三十七条【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
★第三十八条【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就业创业促进机制】
第四十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四十一条【收入支出】
第四十二条【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质量评价制度】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职业教育教师】
第四十五条【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第四十六条【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高技能人才聘请】
第四十八条【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五十一条【学业证书的取得】
第五十二条【奖励和资助制度】
★第五十三条【升学、就业、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第五十五条【职业教育经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教育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十七条【农村职业教育投入】
第五十八条【职工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金融服务支持】
第六十条【资助和捐赠】
第六十一条【职业教育研究】
★第六十二条【职业教育公益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实习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4月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