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基本种类】
第四条【工作领导、竞争政策和竞争规则】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六条【对经营者集中的原则规定】
第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规定】
第八条【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
第九条【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原则规定】
第十条【对行政性垄断的原则规定】
第十一条【反垄断规则制度和反垄断监管】
第十二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
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的自律】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纵向垄断协议和安全港规则】
第十九条【轴辐协议】
第二十条【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业协会组织从事垄断协议】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市场支配地位推定】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豁免】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资料补正】
第三十条【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集中的停钟制度】
第三十三条【审查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豁免】
第三十五条【附条件批准集中】
第三十六条【决定和公告】
第三十七条【分类分级审查】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禁止指定交易】
第四十条【禁止妨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条【禁止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四十七条【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调查程序】
第四十九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被调查者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五十一条【被调查者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五十四条【行政性垄断被调查者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五十五条【对涉嫌违法主体的约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反垄断罚款的裁量因素】
第六十条【反垄断民事责任和检察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妨碍反垄断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罚款的特别威慑】
第六十四条【违法经营者的信用记录】
第六十五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六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十九条【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适用】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9.18修订)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6.26)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10.23修正)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3.24修正)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22.3.24修正)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22.3.24修正)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6.29)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