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是司法机关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罪与非罪)和构成何种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活动,而“入罪”和“出罪”是定罪活动中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判定模式或结果。出于刑法宽容、谦抑、经济的考虑,应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尽早地、及时地予以“出罪”。出罪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审判机关终止审理、宣告无罪都是出罪的处理方式。刑法出罪事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刑法上的理由。出罪与除罪、无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出刑等存在区别和联系。刑法出罪事由的存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应有之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人本主义刑法理念的正确指引,是控辩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入罪必有出罪,刑法出罪事由古今有之,中外有之,通过对古今中外刑法规范中、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出罪事由进行实证考察,可以揭示刑法出罪事由的发生、发展规律,为反思和完善刑法出罪提供借鉴。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案件事实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案件事实不符合构成要件是常见的刑法出罪事由,案件事实所涉行为应被从犯罪评定圈中排除出去。社会相当性可作为阻却违法性出罪事由的基本原理,法规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被害人承诺、推定被害人承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在英美刑法中,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上级命令等是一般辩护事由。期待不可能性是阻却责任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阻却责任出罪事由通常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刑事合规等。不可罚性是阻却刑罚处罚的理论基础,阻却刑罚处罚的出罪事由通常有客观的不处罚条件、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某些赎罪行为等。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对刑法出罪事由适用的路径进行优化,在宏观方面,科学设置刑事案件质效考核指标,继续推进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中观方面,提倡阶层犯罪论体系,建构阶层性、多元化、开放性刑法出罪事由;在微观方面,强调合理出罪和实质化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