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为研究对象。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基于对落实农业产业政策的现实需求、对农业生产者或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对国家农业安全利益的维护等特殊考虑,将特定的农业市场主体和竞争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之外的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69 条对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进行具体规定,但其具体范畴不甚清晰,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缺憾。本书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的修正应当注重产业法与竞争法的良性互动,应通过农业适用除外制度精准划分农业产业法和竞争法彼此发挥作用的空间:对于上游农业生产者及其竞争行为,应当主要交由产业法发挥扶持、保护之作用;对于下游农产品流通商及其竞争行为,则应当主要交由竞争法发挥规范、限制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