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空前重视财税改革,首次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三大理论创新和政策突破。仅就这三者及其关系扼要言之,财政是国家对资财的收入、支出、管理、分配等经济活动,而财政收入则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既然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且必须依法征收以保障国家治理的非常重要的经济基础,那么税法对居于法律体系高层级之位阶的宪法,不啻是现代宪政国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资财保障,也是税法基础理论建设、成长和自成体系、独立发展的内在要求,二者关系极为密切,互为依存。如是税收法定无疑将主要于宪法层面或范域获取其理论养分和法理支撑。